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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0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守海与夏念桂、林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守海,夏念桂,林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05071号原告:林守海,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念桂,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行辉,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守海与被告夏念桂、林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守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林守海负担。审判员  蔡福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