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姜春燕与陈来运、安阳市兴达汽贸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燕,陈来运,安阳市兴达汽贸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窦云明,张凤枝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673号原告:姜春燕,女,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陈来运,男,汉族,1957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伟,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阳市兴达汽贸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窦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9号。法定代表人:窦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窦云明,男,汉族,1953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凤枝,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姜春燕与被告陈来运、安阳市兴达汽贸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窦云明、张凤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姜春燕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春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35280元,减半收取计17640元,由姜春燕负担。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