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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中梅与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梅,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222号原告:刘中梅,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白族,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08965287。住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号*幢*楼。法定代表人:何东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瑞、邓淑娟,云南德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中梅与被告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中梅负担。审判员 猫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