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张某某、张某某、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甲,邓某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05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邓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200元总计费用41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邓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邓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邓某某承担,在兑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