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聂丽君、赵许峰与戚博、王丽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丽君,赵许峰,戚博,王丽杰,张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异32号异议人聂丽君(利害关系人),女,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申请人赵许峰,男,1982年6月2日生,住新华区。被执行人戚博,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新华区。被执行人王丽杰,女,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新华区。被执行人张宏伟,男,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新华区。本院在执行赵许峰申请执行戚博、王丽杰、张宏伟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聂丽君对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北侧清华苑3#5单元X层西户X室房屋的行为不服,于2017年7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聂丽君称,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产为异议人所有,故请求法院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北侧清华苑3#5单元X层西户X室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1、异议人聂丽君与被执行人张宏伟于2015年10月19日办理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北侧清华苑3#5单元X层西户X室房产归聂丽君所有;2、申请人赵许峰起诉的时间及本院下发的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时间在异议人聂丽君与张宏伟离婚之后;3、因房产有抵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张宏伟答应在签订协议后10内清还贷款并办理过户手续,但张宏伟违背约定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申请人赵许峰称,不了解张宏伟与聂丽君的婚姻情况,申请保全时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宏伟名下。被执行人张宏伟称,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财产全部归异议人聂丽君所有。本院查明,1、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张宏伟、聂丽君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北侧清华苑3#5单元X层西户X室房产;2、经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北侧清华苑3#5单元1X层西户X室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张宏伟、聂丽君共同所有;3、异议人聂丽君和被执行人张宏伟于2015年10月19日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4、经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局调查取证,异议人聂丽君与被执行人张宏伟于2015年10月19日离婚时备案离婚协议,并约定该房屋归聂丽君所有;5、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北侧清华苑3#5单元X层西户X室的房产现有抵押贷款未清偿,无法办理过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赵许峰与戚博、王丽杰、张宏伟民间借贷一案中,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北侧清华苑3#5单元X层西户X室的房产,查封时间在异议人聂丽君与被执行人张宏伟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张宏伟、聂丽君名下共同所有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北侧清华苑3#5单元X层西户X室房产因为贷款未清偿而无法过户的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支持异议人聂丽君所提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张宏伟、聂丽君名下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北侧清华苑3#5单元X层西户X室房产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 红审判员 宣化东审判员 原庆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