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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雨晴、陶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晴,陶振林,叶洪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张雨晴,女,200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74男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陶振林,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叶洪凤,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雨晴与陶振林、叶洪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