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辖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凯恩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与黄利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凯恩电信器材有限公司,黄利俊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恩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利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上诉人青岛凯恩电信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利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湘0702民初1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凯恩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以“该案经双方案外调解达成一致”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凯恩电信器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凯恩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