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国英与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英,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620号原告:刘国英,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袁强,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英诉被告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梁国元调解,原告刘国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