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龚华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华川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953号原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三台山公园。法定代表人何析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爽,该公司员工。被告:龚华川,男,生于1990年5月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原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华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晋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郎卓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