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张某,丁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4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朱文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巧丽,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为6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钱岚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