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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崔恩周、张陆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恩周,张陆锋,杨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崔恩周,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张陆锋,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杨秀珍,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张陆锋、杨秀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陆锋、杨秀珍支付申请执行人崔恩周代偿款170600元及利息、承受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张陆锋、杨秀珍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陆锋、杨秀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