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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8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传强与刘小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强,刘小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954号原告:王传强(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管锦明被告:刘小斌(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戴慧娟,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传强(反诉被告)与被告刘小斌(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在我院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强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刘小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王传强承担诉讼费1225元,剩余诉讼费1225元予退还给原告。反诉费人民币2900元,由反诉原告刘小斌承担诉讼费1450元,剩余诉讼费1450元予退还给反诉原告。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