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7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邓敏芬、王朝英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敏芬,王朝英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刑初9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敏芬,女,1970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07月0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0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03月0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朝英,女,1978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07月0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0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02月03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草海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敏芬、王朝英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0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远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敏芬、王朝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07月03日09时许,被告人邓敏芬、王朝英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地区金水桥南侧便道处,身穿状衣、抛撒传单,喊口号,并以服农药的方式表达个人诉求,起哄闹事,制造事端,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企图引起中央领导或地方政府重视,解决个人诉求。邓敏芬、王朝英被公安民警等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敏芬、王朝英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起赃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毒物检验报告,轨迹信息调取情况,证人证言,被告人邓敏芬、王朝英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敏芬、王朝英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北京天安门前聚集,无理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邓敏芬、王朝英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敏芬、王朝英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敏芬、王朝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邓敏芬、王朝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敏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3月08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02月05日止(已扣除之前在北京被羁押的30日)。]二、被告人王朝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2月03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01月03日止(已扣除之前在北京被羁押的3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万世德审判员  方东升审判员  韩 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溪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