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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娄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娄桂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955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娄桂苓。本院于2017年0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秀萍诉被告娄桂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秀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云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