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娄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娄桂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955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娄桂苓。本院于2017年0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秀萍诉被告娄桂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秀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云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