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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细深与胡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细深,胡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078号原告:沈细深,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被告:胡妙勇,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原告沈细深与被告胡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沈细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细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细深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沈细深负担。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