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细深与胡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细深,胡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078号原告:沈细深,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被告:胡妙勇,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原告沈细深与被告胡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沈细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细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细深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沈细深负担。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