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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383、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帮俊与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帮俊,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83、2384号申请执行人:沈帮俊,男,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帮俊与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宣劳人仲裁字112-2、112-1号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生效后因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给付伤残补助款188595元、经济补偿金6750元,并承担两案件执行费2729元、50元。合计人民币19812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有厂房租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的厂房租金人民币1981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