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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应明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应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48号罪犯林应明,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应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1944.7元,归还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院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应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应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执行财产刑1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缴款凭证,进账消费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应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