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7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坊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盐步分公司与姚尔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坊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盐步分公司,姚尔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420号原告:佛山市三坊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盐步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培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婉君,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尔婷,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佛山市三坊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盐步分公司与被告姚尔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7月1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坊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盐步分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5元(原告佛山市三坊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盐步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