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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督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祥对韩国立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祥,韩国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22民督40号申请人:赵祥,男,1945年7月18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通榆县。被申请人:韩国立,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申请人赵祥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赵祥称2013年6也7日被申请人韩国立在申请人赵祥处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3年12月7日偿还。逾期后申请人索要未果,故乡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韩国立给付申请人赵祥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7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祥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从2013年6月7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韩国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