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600刘寿祥与金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寿祥,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600号申请执行人刘寿祥,男,195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金建,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刘寿祥与金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寿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寿祥申请撤回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