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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600刘寿祥与金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寿祥,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600号申请执行人刘寿祥,男,195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金建,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刘寿祥与金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寿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寿祥申请撤回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