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588周长见与卢万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见,卢万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2588号原告:周长见,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银虎,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万福,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周长见诉被告卢万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静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长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银虎、被告卢万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长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瓦工工资48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从事瓦工职业。2013年开始跟随被告做了三个工地瓦工,后被告一直迟延付工资,截至2016年2月5日,被告写给原告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工资48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还款,被告均拒绝。现为维护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卢万福辩称:1、被告主体资格错误。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被告和原告一样都是钱良根的瓦工工人。2、欠条文书非法无效。2016年2月5日被告卢万福夫妻在武进礼嘉镇建设银行办事,遭遇原告周长见带领七八个无关的社会闲杂人等团团围住,威胁纠缠要求被告在已经写好的欠条上签字,为了逃避威胁摆脱纠缠,被告被迫在他们事先写好的欠条上签字,并加注了“钱良根在宜兴工地欠款付50%后,我全付周长见48000元”,“以前的欠条作废”等字样。综合以上答辩意见,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开始,原告周长见跟随被告在工地上做瓦工,后被告迟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2016年2月5日,原告周长见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建设银行门口遇到被告卢万福夫妇后,由被告卢万福书写欠条一张,载明“我卢万福现欠周长见合计肆万捌仟元整,(钱良根在宜兴工地欠款付50%后,我全付周长见肆万捌仟元正)”等内容,后被告卢万福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周长见的卡号为62×××90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表、证人金某、胡某、刘某、许某等人的证言及当事人双方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诉讼中,本院拨打由被告卢万福在庭审中提供的钱良根的手机号码,对方称是钱良根,其和卢万福都是做瓦工劳务工作,是各做各的,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其不认识周长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卢万福曾向原告周长见个人账户汇款10000元,且就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结欠原告劳动报酬48000元的事实可依法认定,该款应予给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卢万福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虽“欠条”中的“我卢万福现欠周长见合计肆万捌仟元整”的内容系由周长见一方书写,但被告卢万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本人亦在该“欠条”上签字并加注了“钱良根在宜兴工地欠款付50%后,我全付周长见肆万捌仟元正”等内容,证明其认可“欠条”内容,被告抗辩称系原告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观点,故其辩称意见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万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长见劳动报酬4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卢万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