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云忠与聂清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忠与被执行人聂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和民小额字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云忠与被执行人聂清海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聂清海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4000元金钱给付义务。本院(2014)和民小额字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和民小额字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