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宁与曾庆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宁,曾庆华,邓伟,常德市常龙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731号原告:胡宁。委托代理人李文军,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曾庆华。被告:邓伟。被告:常德市常龙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王琦旭。委托代理人雷彪,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胡宁与曾庆华、邓伟、常德市常龙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已于2016年7月6日以曾庆华、邓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因曾庆华、邓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刑事立案侦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故胡宁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献猛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人民陪审员  符兴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