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5刑初73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于枣庄市台儿庄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2017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帅,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台检公诉二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到临沂市兰陵镇、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涧头集镇,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等地服饰广场盗窃摇摆机、弹珠机等娱乐机内人民币硬币1700余元。其中:1、2016年1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到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盛隆服饰广场盗窃儿童娱乐机内人民币硬币210余元;同日下午被告人到涧头集镇盛隆服饰广场盗窃儿童娱乐机内人民币硬币400余元;2、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陵丽都服饰广场盗窃拉杆弹珠机内人民币硬币330元;3、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异家人服饰广场儿童娱乐机内人民币硬币8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积极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社会危害小。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陈述,证人刘某、徐某、郝某等五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交清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玉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言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