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2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与陈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陈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2122号之一原告: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桂大道南25号。法定代表人:梁庆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是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镇海,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告陈镇海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虹人民陪审员 陈嘉惠人民陪审员 岑艳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泽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