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大明、李昭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明,李昭伟,阮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大明,男,1987年12月07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李昭伟,男,1981年0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阮瑞龙,男,1984年04月0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刘大明与被执行人李昭伟、阮瑞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29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阮瑞龙应偿还刘大明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李昭伟对阮瑞龙应偿还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仲裁费2662元,由李昭伟、阮瑞龙一并支付给刘大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月26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阮瑞龙名下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和被执行人李昭伟名下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并办理查封登记,但均未能予以扣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伟、阮瑞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李昭伟、阮瑞龙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2017年3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昭伟进行司法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执行人李昭伟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大明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200元及仲裁费2662元共计案款42862元,刘大明向本院申请对李昭伟作结案处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阮瑞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