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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范前胜与被告张利明、江苏宁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前胜,张利明,江苏宁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839号原告:范前胜,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张利明,男,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江苏宁强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溧星路37号15幢院内。原告范前胜与被告张利明、江苏宁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范前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前胜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前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范前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吴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