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范前胜与被告张利明、江苏宁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前胜,张利明,江苏宁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839号原告:范前胜,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张利明,男,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江苏宁强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溧星路37号15幢院内。原告范前胜与被告张利明、江苏宁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范前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前胜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前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范前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吴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