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廖文超猥亵儿童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粤09刑申6号廖文超:你因被告人廖盛艺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9��终42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是:原判决认定廖盛艺犯猥亵儿童罪证据不足;本案未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本案涉案儿童董某文未满六周岁,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儿童”,因犯罪客体的原因,被告人不具备猥亵儿童的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撤销终审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宣告廖盛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廖盛艺猥亵儿童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廖盛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资认定。上述证据均经质证,本院终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申请人廖文超的再审申请依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