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朱润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朱润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173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孟宪军,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朱润泽,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诉被申请人朱润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润泽名下位于泰安市高新某某路某某号某某花园某号楼某单元某层东户的房产(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朱润泽名下位于泰安市高新某某路某某号某某花园某号楼某单元某层东户的房产(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