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邱尧洪与邱尧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尧洪,邱尧学,古县镇五团村库林自然村村小组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748号原告:邱尧洪,男,1938年4月2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被告:邱尧学,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永丰县人。第三人:古县镇五团村库林自然村村小组,地址:永丰县古县镇五团村库林自然村。诉讼代表人:邱尧国,男,1943年8月2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村小组组长。原告邱尧洪与被告邱尧学、第三人古县镇五团村库林自然村小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尧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恢复侵占原告使用土地的原状;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建房强行侵占原告方拆建宅基地50平方米,原告多次进行制止,被告不仅没有停止侵害,相反,强行进行挖地基,打房屋墙基础、浇圈梁。原告要求村干部及乡干部进行解决,也毫无进展,被告仍我行我素,继续进行,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权利,为此,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尧洪与被告邱尧学、第三人古县镇五团村库林自然村村小组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案应由原告所在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尧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国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