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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喜洲与何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喜洲,何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胡喜洲,男,1979月12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何国兵,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本院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喜洲与被执行人何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国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喜洲借款49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国兵定于2017年12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喜洲借款49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胡喜洲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7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胡喜洲与被执行人何国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151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