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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晓兰、六盘水钟山金钟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晓兰,六盘水钟山金钟建材有限公司,蒋承普,余荣灿,王际明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监2号原审原告:蒋晓兰,女,黎族,1963年8月26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审被告:六盘水钟山金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法定代表人:蒋承普,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蒋承普,男,汉族,1949年12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原审被告:余荣灿,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审被告:王际明,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审原告蒋晓兰与原审被告六盘水钟山金钟建材有限公司、蒋承普、余荣灿、王际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黔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判长  陈代艳审判员  罗孝方审判员  付振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秋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