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潘运春与王兰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运春,王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潘运春,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王兰红,女,生于1980年4月30日,住湖北省洪湖市。本院在执行潘运春与王兰红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委托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对王兰红户籍地进行了财产调查,查明王兰红在外务工,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继兵执行员  杨宁敏执行员  袁洪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九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