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甲某与王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某,王乙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334号原告:王甲某,男,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乙某,男,1976年6月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王甲某诉被告王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甲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甲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