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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甲某与王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某,王乙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334号原告:王甲某,男,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乙某,男,1976年6月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王甲某诉被告王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甲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甲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