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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载县房地产公司、何承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载县房地产公司,何承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万载县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万载县。法定代表人:龙建勇,职务: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承启,男,汉族,万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何承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何承启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万载县房地产公司支付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租赁费27844.54元及违约金5568.91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被告何承启实际搬出房屋之日止的租赁费按合同约定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409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07.34元。但被执行人何承启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何承启的银行存款34230元,或扣押、提取、查封、拍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