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吕永军与王杰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军,王杰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173号原告:吕永军,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杰先,男,58岁,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吕永军与被告王杰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吕永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永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永军负担。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坤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