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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吕永军与王杰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军,王杰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173号原告:吕永军,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杰先,男,58岁,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吕永军与被告王杰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吕永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永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永军负担。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坤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