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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1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建帅、董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帅,董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1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建帅,男,汉族,个体,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董小青,男,汉族,现住。杨建帅申请执行董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503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内容:一、被告董小青于2017年1月27日前偿还原告杨建帅借款40000元、利息3200元,共计43200元。由于被执行人董小青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以上调解书内容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10日内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和支付宝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董小青在单位有工资收入,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董小青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孤岛支行代发工资所有的存款账号上的存款;查明并冻结董小在工行山东省东营孤岛支行所有的存款账号、工行山东省东营西城支行所有的存款账号上的存款。但余额不足。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董小青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董小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董小青在单位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及银行存款账号进行了冻结。且申请执行人杨建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杨建帅约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董小青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3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