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高大春与杨永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春,杨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高大春,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杨家堡镇。被执行人:杨永强,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执行人 高 大 春 与 被执行人 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辽0323民初3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323执16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晟东二O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孟庆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