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徐清喜、殷海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徐清喜,殷海水,徐用喜,徐现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17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建学、王长松,该社职工。被告徐清喜,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殷海水,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徐用喜,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徐现利,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徐清喜、殷海水、徐用喜、徐现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