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正爱与百色盛辉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爱,百色盛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285号原告:杨正爱,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人,住广西田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疆,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色盛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南大建材综合市场内E8栋4号。法定代表人:黄海辉,总经理。原告杨正爱诉被告百色盛辉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正爱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杨正爱负担。审 判 员 黄靖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 婷书 记 员 张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