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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正爱与百色盛辉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爱,百色盛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285号原告:杨正爱,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人,住广西田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疆,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色盛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南大建材综合市场内E8栋4号。法定代表人:黄海辉,总经理。原告杨正爱诉被告百色盛辉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正爱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杨正爱负担。审 判 员 黄靖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 婷书 记 员 张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