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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士清与蔡丽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静山营业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清,蔡丽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静山营业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1038号原告:赵士清,女,1957年11月3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大安市临江街明珠花园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大安市。被告:蔡丽亚,女,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慧阳街3委*组,现住大安市。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静山营业所。原告赵士清诉被告蔡丽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静山营业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赵士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士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赵士清负担。审判员  张化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颖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