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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小江、易礼刚、张琼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小江,易礼刚,张琼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933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南镇景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易小江。被告:易礼刚。被告:张琼碧。经查明: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小江、易礼刚、张琼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2017年3月27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裁决。本院认为,本案属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已在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3352号案件中扣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