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耀林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柴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林,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柴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320号原告:李耀林,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虎林市东山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翱,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耕农村。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虎林市八五〇农场。法定代表人:孙兰君,职务经理。被告:柴龙,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原八五四农场第九管理区新建楼项目负责人,住所牡丹江农垦社区A区十委57号。原告李耀林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三园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柴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耀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耀林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耀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李耀林负担。审判员 葛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杉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