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与郑某某、尹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郑某某,尹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331号。法定代表人王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郑某某,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大罗密镇。被执行人尹某某,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大罗密镇。被执行人李某某,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大罗密镇。被执行人于某某,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大罗密镇。被执行人冯某某,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大罗密镇。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与于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尹某某、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于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尹某某、郑某某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