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某与王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王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3586号原告:姚某,女,汉族,1940年7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周向荣,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费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