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4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某与王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王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3586号原告:姚某,女,汉族,1940年7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周向荣,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费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