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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中石油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6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涛银行存款5074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