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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宗平申请执行周国军、安廷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平,周国军,安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平,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周国军,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安廷贵,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执行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