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岁巧与柳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岁巧,柳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高岁巧,女,生于1975年5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强,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柳小平,男,生于1968年5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申请执行人高岁巧与被执行人柳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初5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岁巧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元全部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岁巧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初5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强审 判 员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荣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