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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钧铭与曲淑丽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钧铭,曲淑丽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369号原告:王钧铭,女,1995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95********,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振兴路3号建设局小区*单元***室。被告:曲淑丽,女,1973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3********,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明星胡同**号。原告王钧铭与被告曲淑丽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父亲王喜武于2017年5月11日去世,王喜武父母均已去世。王喜武生前留有住宅楼一处,位于海伦市海伦镇安全街8委97组2001建设局集资楼八单元三层中门,现原、被告系被继承人王喜武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钧铭父亲王喜武(已故,身份证号232321197406211137)名下座落于海伦市安全街8委97组、振兴路东、建设路南、2001建设局集资楼八单元三层中门(房屋所有权人王喜武、房权证海字第000213**号、建筑面积39平方米)住宅楼房夫妻共同财产中王喜武的份额由原告王钧铭继承,曲淑丽将其拥有的房屋份额赠与原告王钧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75.00元,由原告王钧铭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雪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