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辛华阳、陈加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华阳,陈加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472-2号申请执行人:辛华阳,男,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加河,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华阳与被执行人陈加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加河之妻孙红梅(身份证号码:)有银行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加河之妻孙红梅的存款38344.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执行员 徐江庆 微信公众号“”